法語中的修辭
一、修辭學;二、文體學。
法語修辭研究的內容很廣,它研究一切非語言因素對語言運用活動的作用。眾所周知,語言是人類的交際手段(Moyen de communication),人們在運用這一手段進行交際時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我們可以把這些因素簡單地分為語言因素和非語言因素。語言因素是指語言本身的一些規律,例如其中的語法。人們在講話或寫作時應遵循語法來組詞、造句,不能隨心所欲,否則就無法使人理解了。非語言因素是指言者本身的情緒、年齡、地位、職業、文化修養等因素,以及交際場合、聽者或讀者的情緒、年齡、地位、職業、文化修養等因素。這些非語言因素也會對寫、說者產生一種制約力,使之自覺、不自覺地考慮這些因素來修飾自己的辭語。法語修辭主要是研究后一類因素即非語言因素對語言運用的影響,下面略舉幾例說明:
a.-C''est laid. 這很丑。
Qelle horreur! 真是丑死了!
這兩個例句的意思基本相同,句子結構也都正確。但是第二句的言者在表達自己看法的同時流露出了內心強烈的厭惡情緒。這說明一個人的感情、內心活動可以通過他使用的語言形式反映出來,不同的感情會產生不同形式的語句。
b. ?Dis-moi su ce spectacle t''a plu.告訴我,你喜歡這場演出嗎?
-Ce spectacle vous a-t-il plu,monsieur?先生,您是否喜歡這場演出?
這兩個例句從語法角度來說都正確,意思也大致相同。但是,我們可以清楚地感覺到第一句的言者是在向一個熟人或者地位比自己低的人發問;而第二句的言者卻是在向一個不很熟悉的人或者地位比自己高的人發問。可見對不同類型的人,一般都要采用不同的語言形式來表達思想。
c.-Il est atteint de surdité.他失聰了。
-Il est sourd.他是聾子。
這兩句話的意思也基本相同,句子結構也都符合語法規定。但是,第一句話是醫學的術語,只有在醫院里或學術會議上,或其它正式場合才使用;而第二句話在任何一般場合,尤其是在日常會話中就可以聽到。可見場合不同,用詞造句的方式也不相同。
d.-Je suis las de cet homme.我對此人感到厭煩。
-J''en ai assez de cet homme.我討厭這個人。
-Ce type-là,ras de bol! 這家伙,真討厭!
這三個例句意思相同,語句結構都正確。但是我們可以感覺到這三句話的言者的文化修養不盡相同。第一句話給人的印象文縐縐的,其言者一般來說具有一定的文化修養;第二句話是一般人常用的句型;第三句話給人的感覺是很隨便。甚至有點俗,其言者大多是文化修養不很高的人。這一組例句表明言者的文化修養(以及社會地位)會在語言表達形式上留下痕跡。
以上四組例句表明語言的運用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我們不僅要學會用語法組詞造句,還要學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即考慮各種非語言因素)選用恰當的語言形式,準確、得體地表達自己的思想感情。這就是修辭研究的內容。
從上面的闡述中可以看出語言的準確性和得體性對語言交際功能的發揮有著重要的意義。下面談談準確、得體的涵義:
“準確”即選用的詞和句型能真正反映言者的思想感情和意圖,語氣要適當。例如,對于一般的違法行為,如果你不想夸大其辭,就應選用“délit”而不是“crime”(指殺人放火等罪行)來表達;當你對某人的行為感到氣憤時可以說:?a,c''est le comble!(這簡直糟糕透頂!);若對某人行為只想一般性表示異議就應該改換口氣:Je ne compends pas ce que vous avez fait.(我對你的行動很不理解);如果你想告訴別人你是在上海長大的,可以說:J''ai grandi à Shanghai.若你想突出強調你成長的地方是上海而不是別的地方就應該說:C''est à shanghai que j''ai grandi.
“得體”即選用的詞和句型要適合言者自己的身份、年齡、社會地位、文化修養。例如成年人就不應該使用小孩子的語言;教師不應該對學生使用粗俗的語言。在此同時,還要注意使自己的語言適合對方的年齡、身份、地位、文化修養。例如,對小孩與對大人講話的口氣應是不一樣的;對高級知識分子講話一般可以用較規范的語言,而對一般文化水平的人講話就必須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對下級、對下屬講話可以用命令式口吻講話,但對上級、長輩一般不能使用這種口氣。
“得體”還意味著選用的詞句與交際場合相適應。如,在外交場合一般力求措辭高雅,但是在家里可以使用通俗語;在學術會議上大多使用嚴肅的專業詞匯,而在聯歡會上宜用風趣輕松的語言。總之,修辭所說的準確、得體可以歸納為一句話:寫文章、講話、要因人、因時、因地而異。
《法語修辭》童佩智 編著